官依上訴庭今早判詞 駁回Uber司機挑戰違憲失敗
發布時間: 2016/10/28 17:48
最後更新: 2016/10/28 17:48
警方去年8月放蛇,拘捕7名Uber司機並控以載客取酬等罪,當中5名不認罪的司機質疑控罪違反《基本法》第33條有關選擇職業自由的權利,控方則反駁指交通條例憲法是保障市民有選擇職業自由的權利,但同時不能犯法。裁判官指今早收到有關大律師梁思豪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以「體雕師」為副業的上訴庭判詞,上訴庭裁定大律師公會拒絕梁的申請並無違憲,故裁定本案辯方挑戰違憲失敗,辯方亦承認失敗。裁判官未有在庭上宣讀已預備好的裁決理由,遂將案件押後下月18日預審,期間5人獲准繼續保釋。
大律師准兼任體雕師,大律師公會上訴今獲判得直,上訴庭判詞指出,根據終審法院案例,《基本法》第33條所保障的選擇職業的自由,並非指市民可自由選擇任職什麼工作,反而是為了保障市民不會被強逼任職任何工作。大律師梁思豪方曾爭議《基本法》的詮釋應該隨著社會改變而與時並進,但上訴庭認為若梁希望法庭作出一個偏離過往案例和詮釋的裁決,需提供充分理據,否則法庭則是越權,而上訴庭亦認為梁未能指出社會在此議題上有何重大改變,故駁回梁的說法。
5名被控司機為商人陳子麟(40歲)、工程師梁愷信(34歲)、司機劉均榮(53歲)、售貨員陳健豐(29歲)、保險從業員陸振邦(43歲)。他們各被控以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、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兩罪,及涉於去年8月11或12日干犯相關行為。